为企业合规改革发展提供实体法支撑——“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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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走向 围绕有效合规计划的建构方法,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提出,企业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为基本内涵,以降低刑
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走向
围绕有效合规计划的建构方法,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提出,企业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为基本内涵,以降低刑事犯罪风险为基础功能,并强调要注重对于数据安全基本风险的防范,从企业整体数据安全的防护管理、企业收集个人数据、企业个人数据控制权的保障、企业数据泄露防控、第三方数据处理的合规、企业数据安全应急管理六个方面建立网络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体系。
围绕单位犯罪中单位责任与责任人责任是否应予分离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认为,从犯罪论角度看,若单位事前设置了有效、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单位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或过错轻微,因而可以作为出罪的事由。从定罪论角度看,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刑事责任与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体的,但某些情况下可以且应当分离。因此,应注意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在单位建立了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可考虑仅处罚相关责任人。
企业合规改革与单位刑事责任理论的重构
行刑衔接关系到有效合规计划的建立与实施,在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因此,行刑衔接问题既是合规改革中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检察日报)
对企业合规改革中相关问题的探讨需回归问题的原点,即思考单位犯罪的归责路径与模式。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认为,我国传统单位刑事责任理论是以个人刑事责任为基础,以个人和单位的联系为媒介,通过评价单位内部特定自然人的行为和意志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一元模式,否定单位的独立意志。二元模式的单位刑事责任理论则将单位的自身因素和企业文化等因素作为认定单位主观罪过的标准之一,对单位主体进行独立的归责评价,在危害结果发生时分别认定单位的刑事责任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基于此,应发挥刑法教义学的逻辑推理、法律解释和体系化功能,分析企业合规计划对判断单位犯罪的不法要素和责任要素的影响,把企业合规与单位刑事责任归责的改进和完善有机结合起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指出,企业合规的精髓是国家与企业的共治,不宜将组织体责任理解为单纯的组织过错,如此易混淆企业遵守法律的合规义务与企业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的合规治理义务。若把企业的刑事合规治理作为强制性义务,则企业合规治理就不再是合作共治的产物,这可能会扩大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认为,对自然人与单位的追诉应当实行双轨制,但无需对现行刑法规定进行调整。对单位的量刑问题是设计单位合规不起诉实体条件的基础,应当设立单位犯罪的罪刑阶梯:第一是罚金,第二是强制合规,第三是强制托管,第四是强制破产。
文章来源:《理论视野》 网址: http://www.llsyzzs.cn/zonghexinwen/2022/0513/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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